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包装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二)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三)乱丢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四)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其他废弃物的;(五)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