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应当采取设置油烟、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