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应当采取设置油烟、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