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和完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