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规模、停车场和充电桩布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位和充电桩。新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场,充分满足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合理布设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