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城市规划,利用空闲场地开辟便民市场。

便民市场的设置,应当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并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