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使用。公共信息栏应当安全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