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