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