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减用水指标:

(一)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水量水位监测数据;

(二)非居民用水人拒不办理计划用水量核定证的;

(三)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人未按规定报送供、用水量报表或者谎报供、用水量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