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

新建、扩建农业灌溉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井灌区可以通过以电量折算水量方式计量用水。

农业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