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农业用水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或者农业灌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