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公寓以及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中小学、大专院校、写字楼和文化、体育设施。
前款所列建筑物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在经济、技术因素比较适宜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