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用水紧缺期,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限量或者限时供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超限量指标用水的,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