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七条已修改在用水紧缺期,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限量或者限时供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超限量指标用水的,按超计划用水收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