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人,应当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并进行用水、节水评估,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计划用水量核定证。非居民用水人和用水性质或者用水规模改变的,用水人应当重新申请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