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