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