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保证财政供给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拨付。

财政部门拨付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