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