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挖沟、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