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