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依法进行报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