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