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