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