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盟、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人民防空、铁路、气象、通信管理、民航、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