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