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