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要求暂时停止使用有关设备;

(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六)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

(七)依法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