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要求暂时停止使用有关设备;(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六)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七)依法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