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六)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