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