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