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以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