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行政拘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