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分级防护和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性质、作用和防护需要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水电气暖、石油化工、交通物流、科研制造、信息通信、金融商贸等类别。

按照战略地位、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国家对类别和等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