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分级防护和目录管理制度。按照性质、作用和防护需要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水电气暖、石油化工、交通物流、科研制造、信息通信、金融商贸等类别。按照战略地位、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国家对类别和等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