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