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重要经济目标未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