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管理规定,明确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标准和防护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