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制定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的政策,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兰白自创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兰白自创区的建设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