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