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地产有关的土地、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