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