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