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