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