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交通出行优待: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二)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
(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