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