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有效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