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