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对患病、残疾、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