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对患病、残疾、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