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牌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按每个标牌或者保护设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