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养护不善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履行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或衰弱,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